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5113號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家秉債 務 人 ERIN OKTAFIANI(阿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請求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應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03條、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固提出商業模式流程圖說、內部出貨紀錄、第一期付款收據影檔、居留證影本、未具兩造簽章之「各訂單的定型化契約書的非必要部分」影本及具兩造簽章之「訂單編號00000000的定型化契約的必要部分」,然有關違反分期給付價金之約定,得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六及以未清償之價金百分之十計收懲罰性違約金等特別約定,係記載於未具兩造簽章之「各訂單的定型化契約書的非必要部分」,而非明確記載於具兩造簽章之「訂單編號00000000的定型化契約的必要部分」,因此本件應依法定利率計息,是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逾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及違約金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