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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53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5375號債 權 人 林煌翔債 務 人 宇立興記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達辣瑪阿奈

一、債務人宇立興記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7日內,應為付款之提示;執票人不於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0條第1款、第132條亦有規定。

五、查債權人以其執有債務人宇立興記工程有限公司簽發,黃梓駿背書之支票乙紙,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由,向本院聲請對宇立興記工程有限公司、黃梓駿核發支付命令。惟前開支票之發票日為民國(下同)115年6月10日,發票地與付款地均為桃園市,而依債權人提出之退票理由單顯示提示日(即退票日)為115年8月26日。依前揭規定,逾7日提示期限,債權人已喪失對債務人即背書人黃梓駿之追索權。從而,債權人對債務人黃梓駿請求給付票款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6-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