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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15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債 務 人 葉文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壹仟陸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玖佰玖拾捌元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及民事陳報狀所載。且依聲請狀所述事實理由,本件債務人前向債權人借款本金新台幣(下同)171,998元,而債權人業已對債務人就前述債權本金171,998元及利息16,488元部分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92年度促字第72609號支付命令裁定確定(請求金額:188,486元),並經換發為本院109年11月24日南院武109司執源字第21331號債權憑證在案。本件係聲請人就前案未請求之利息,另行對本件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計算自93年3月26日起至114年12月2日止之全部利息總額應係658,187元,扣除前已請求之16,488元後,前案已核算迄今尚未受償之利息金額為新臺幣641,699元,爰裁准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併此說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裁判日期:202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