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2330號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代 理 人 蔡奇宏債 務 人 陳建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弘樺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一: 115年度司促字第012330號 國有耕地租賃契約(FR087D0000000)欠租及逾期違約金計算明細表 編號 租金期間 欠繳租金(新臺幣) 應繳逾期違約金 001 112/01~112/12 1,764元 自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113/01~113/12 1,764元 自114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03 114/01~114/12 1,764元 自11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5,292元附表二: 115年度司促字第012330號 國有耕地租賃契約(FR090D0000000)欠租及逾期違約金計算明細表 編號 租金期間 欠繳租金(新臺幣) 應繳逾期違約金 001 112/01~112/12 1,176元 自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113/01~113/12 1,176元 自114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03 114/01~114/12 1,176元 自11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3,528元(註:逾期違約金計收方式,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五,但逾期二日以內繳納者,免予計收。逾期繳納一個月以上者,未滿二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逾期繳納二個月以上者,未滿三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五,依此類推,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