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2680號債 權 人 南市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方裕豐債 務 人 許浩文
吳東芫
一、債務人許浩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許浩文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東芫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2680號 編號 金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10,000元 自115年2月9日起 至115年3月8日止 1.915% 自115年3月9日起 至115年8月8日止 3.6399% 自115年3月9日起 至115年8月8日止 按年息3.6399% 計算之違金 自115年8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3.9708% 自115年8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9708% 計算之違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