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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33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3311號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代 理 人 蔡長林律師、許景棠律師債 務 人 劉玉珍

劉玉清

劉沛語

莊素秋即劉安臺之繼承人

劉孝婷即劉安臺之繼承人

劉孝儀即劉安臺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莊素秋、劉孝婷、劉孝儀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安臺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劉玉珍、劉玉清、劉沛語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一所示逾期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劉玉珍、劉玉清、劉沛語、莊素秋、劉孝婷、劉孝儀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二所示逾期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一:欠租及逾期違約金計算明細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3311號 編號 租金期間 (民國) 欠繳月租金 (新臺幣) 逾期違約金 應繳逾期違約金 001 110.07~110.12 4,056元 民國111年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逾期一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 ,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002 111.01~111.06 4,056元 民國111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逾期一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 ,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003 111.07~111.12 4,056元 民國112年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逾期一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 ,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004 112.01~112.03 2,538元 民國112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逾期一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 ,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005 112.04.01~112.04.06 169元 民國112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逾期一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 ,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合計 14,875元附表二:欠租及逾期違約金計算明細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3311號 編號 租金期間 (民國) 欠繳月租金 (新臺幣) 逾期違約金 應繳逾期違約金 001 112.04.07~112.04.30 677元 民國112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逾期一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 ,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002 112.05~112.06 1,692元 民國112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逾期一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 ,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003 112.07~112.12 5,076元 民國113年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逾期一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 ,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004 113.01~113.06 5,076元 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逾期一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 ,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005 113.07~113.12 5,076元 民國114年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逾期一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 ,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006 114.01~114.04 3,384元 民國114年6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逾期一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 ,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007 114.05.01~114.05.22 594元 民國114年6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逾期一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 ,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合計 21,575元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裁判日期:202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