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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34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3491號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代 理 人 洪繪茹債 務 人 王敬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陸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弘樺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3491號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迄期間 (民國) 利息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102,667元 自115年5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8.99% 自115年6月11日起 至115年7月10日止 以本金$2,346元 按年息0.899%計算 自115年7月11日起 至115年8月10日止 以本金$4,709元 按年息0.899%計算 自115年8月11日起 至115年9月10日止 以本金$7,090元 按年息0.899%計算 自115年9月11日起 至115年12月10日止 以本金$102,667元 按年息0.899%計算 自115年12月11日起 至116年3月10日止 以本金$102,667元 按年息1.798%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每月為一期)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