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352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債 務 人 謝賜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零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應計收之帳戶管理費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應計收之帳戶管理費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就其請求,應釋明之。故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又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五、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按年息19.8%及16%計算之利息,前經本院通知補正借款利率證明文件,債權人表明係以萬利週轉金約定條款為依據。然該條款係約定債務人每月支付上個月萬利週轉金之帳戶管理費,其計價方式按動用之月平均餘額的1.65%計收,二者性質上顯不相同,尚難遽此即認債務人應依債權人之請求給付利息。是債權人之釋明顯有未足,依前揭說明,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准許之範圍者,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