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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9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964號債 權 人 卓峻吉債 務 人 陳椅文

陳家雄

一、債務人陳椅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壹佰萬元②壹佰萬元,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7日內,應為付款之提示;執票人不於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0條第1款、第13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陳家雄為票號FA0000000號、FA0000000號支票背書人,故應負連帶給付票款責任云云,惟查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發票日均為民國114年8月27日,提示日(即退票日)均為115年2月2日,發票地與付款地均為臺南市,顯逾上開7日提示期限,依上開規定,債權人已喪失對背書人即債務人陳家雄之追索權,此部分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