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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2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217號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債 務 人 奕南工程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藍日福

一、債務人奕南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柒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奕南工程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藍日福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且依聲請狀所述事實理由,本件債務人奕南工程有限公司係邀同藍日福為一般保證人向債權人辦理汽車貸款,原積欠新台幣(下同)211,036元及其中189,768元自民國114年9月25日起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債權人業已對債務人奕南工程有限公司、藍日福就前述債權金額211,036元及其中189,768元自民國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8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1,0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1,200元,違約金之計付以三個月為限部分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14年度司促字第19576號支付命令裁定確定。

本件係聲請人就前案漏未請求之利息部分,另行對本件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併此說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裁判案由:給付利息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