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他字第257號被 告 緯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緯創軟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清志上列原告周德修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
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項著有明文。次按依前二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 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第91條第3項分別亦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給付獎金事件,經本院115年度南勞小字第25號判決原告勝訴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等情,業經承辦司法事務官調閱前述訴訟卷宗查核無誤。核以原告起訴時,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原告得暫免繳交其中之三分之二,故原告於起訴時僅預納第一審裁判費500元,是以,該暫免繳交之訴訟費用1,000元(計算式:1,500元-500元=1,000元),即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爰確定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前揭判決諭知,加給自本院115年度南勞小字第25號民事判決確定(即115年8月27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麗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