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他字第84號原 告 王淑芬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新營區農會間確認債權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判決確定,應徵收之訴訟費用,由本院依職權確定並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壹仟陸佰捌拾陸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依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有所規定。
二、查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新營區農會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前經本院114年度救字第67號民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1,686元。嗣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050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經本院職權調閱前述卷宗,本件訴訟費用僅第一審裁判費。則依前開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原告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即應由其負擔並向本院繳納。爰依首揭規定確定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並加計利息,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