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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他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他字第90號被 告 豐宏數位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佳儫上列被告與原告彭子寧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之訴訟費用,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亦規定甚詳。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前經本院114年度南勞小字第26號民事判決原告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由被告負擔1,390元並加計利息、餘由原告負擔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述案號卷宗查核無誤。復經扣除原告前已預納之500元,原告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而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1,000元,依上開確定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應由被告負擔,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