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司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司字第4號聲 請 人 柯淑珍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正大精密彈簧工業有限公司聲請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

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司法第174條復有明文。又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又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股東選任清算人,亦應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又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1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其推定方法,屬私法自治事項(經濟部92年4月7日商字第09202072200號函意旨參照)。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復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相對人正大精密彈簧工業有限公司陳報清算人事件,係屬非訟事件,聲請人應依上開規定,提出相對人正大精密彈簧工業有限公司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之股東會議記錄及當日簽到資料等事項。惟聲請人僅提出之114年12月17日之股東同意書及股東簽到資料,而簽到之股東包括聲請人,均為相對人正大精密彈簧工業有限公司之董事許新富之繼承人,經本院於115年3月23日通知聲請人補正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當日簽到簿等事項,惟聲請人迄今未能補正;且依相對人正大精密彈簧工業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第8條規定:「本公司股東每出資新台幣壹仟元有一表決權」,就聲請人提出之股東同意書簽到股東出資額(即董事許新富出資額新台幣20萬元),對照相對人公司董事、股東名單之出資總額(公司資本總額新台幣50萬元)所占比例,亦未有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從而,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

裁判案由:陳報清算人就任
裁判日期:20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