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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催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催字第253號聲 請 人 材訊科技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登賢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附表: 115年度司催字第00025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利拿機械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永康分行 材訊科技企業 有限公司 114年11月20日 40,425元 YKA9237003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