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助字第1491號債 權 人 曾俞涓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劉玉仁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就如附表所示財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2款規定即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對第三人大櫸文創科技有限公司之出資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3日命其應於文到5日內,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企業技術鑑定委員會洽繳鑑定必要費用,該命令業於115年5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其逾期未繳納該費用,致本院無從續行執行程序,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行為。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附表:債務人對第三人大櫸文創科技有限公司之出資額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