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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16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16148號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代 理 人 張光怡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嘉芬間給付電話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觀之自明。

二、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郵局存款資料,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惟債務人之住所係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有戶籍查詢單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應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裁判案由:給付電話費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