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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1036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103658號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債 務 人 林榮德

林劉美仁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林榮德對於第三人三盈科技有限公司薪資債權等及查詢債務人之人壽保險郵局資料並執行,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本件應執行之第三人三盈科技有限公司營業所設於桃園市桃園區,此有聲請狀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