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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1074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107469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苡潔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執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分據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準此,原告起訴時如以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亦有準用,復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5年8月11日聲請對債務人王苡潔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已於114年6月19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時,債務人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以之為執行債務人,即不合法。又債權人復未聲請改對債務人之繼承人執行,從而,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