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33499號債 權 人 傅世豪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AMANSEC MEL KEVIN CAMACHO(麥柯)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費乃當事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所應繳納之費用,此為聲請強制執行之必備程式。又強制執行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前項費用,執行法院得命債權人代為預納。再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28條、第28條之1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固持本院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及本票等各一份聲請對債務人AMANSEC MEL KEVIN CAMACHO(麥柯)強制執行,惟未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6日通知債權人繳納執行費,上開執行命令並合法送達債權人,有卷附相關執行命令及送達證書等各一份可稽,然債權人迄今無正當理由未補正,致本件執行程序無從續行,其強制執行之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