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4071號債 權 人 賴秀彩債 務 人 藍淇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存款強制執行之部分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陳報債務人於何第三人處之存款,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9日及同年2月9日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分別於115年1月25日及同年2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