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41995號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代 理 人 洪儀齡債 務 人 張光亮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張光亮於第三人花蓮國安郵局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惟查上開第三人所在地位於花蓮縣,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