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5954號債 權 人 黃光平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琮浩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助及其他給與,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表明:「考量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助及其他給與,係為減輕人民負擔、穩定國家經濟與就業市場、改善投資環境及促進產業升級轉型等強化經濟及社會韌性之目的,如就所領取之補助及其他給與仍予課稅或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將喪失原發給之目的,爰為本條規定。」
二、查債權人持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48021號債權憑證聲請扣押債務人普發現金新臺幣10,000元,並認上開款項為債務人之責任財產,從而聲請本院就扣押該款項。惟按首揭規定及其法規目的,上開款項與權利均屬不得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債權人所請與法相悖,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