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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735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73569號債 權 人 王偉中債 務 人 吳珮琁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指為執行對象之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如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者,係指該債權之訴訟管轄法院所在地,亦即指該第三人住所或事務所所在地而言。

二、查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久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上開第三人址設新竹市,非屬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