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89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8966號債 權 人 臺南市安定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方健男代 理 人 王秋雅債 務 人 莊淑女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並以查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請求准予換發債權憑證;然查債務人莊淑女之住所地為高雄市鳳山區,非在本院轄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裁判日期:202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