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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83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8336號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代 理 人 陳麗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成三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觀之自明。

二、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惟債務人之住所係位於嘉義市,有戶籍查詢單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之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應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裁判日期:202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