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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94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9499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代 理 人 魏佳瑋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星悅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觀之自明。

二、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惟債務人星悅有限公司之住所設於新北市板橋區,惟債務人郭李說紅、郭榮村之住所位於宜蘭縣,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戶籍查詢單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應由債務人星悅有限公司設址所在地之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應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