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9504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徐金燕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志傑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就車牌號碼為000-0000車輛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執行法院如發見債務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17條定有明文。又債權人查報之財產是否確屬債務人之財產,執行機關僅能就財產上之外觀認定。如係動產者,應以登記為債務人所有或債務人占有動產之外觀,為形式審查認定之依據。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車輛,惟查該車輛為第三人所有,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公路監理系統車號查詢車籍資料一紙在卷可稽。職是,系爭車輛非債務人所有。債權人對該車輛聲請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此部分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弘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