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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家催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家催字第18號聲 請 人 許麗美地政士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被繼承人高得貴(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4年8月26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0鄰○○街00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高得貴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高得貴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繼字第5055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上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且經本院調閱114年度司繼字第5055號號卷核閱無訛,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2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