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家催字第19號聲 請 人 曾惠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被繼承人曾英欽(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4年10月21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
臺南市○○區○○○里○○0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曾英欽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曾英欽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繼字第5052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上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且經本院調閱114年度司繼字第5052號卷核閱無訛,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