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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家催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家催字第25號聲 請 人 周慶順律師即鄭華晟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被繼承人鄭華晟(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街000巷00號,民國112年2月28日死亡)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鄭華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鄭華晟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鄭華晟於民國112年2月28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475號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前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