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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家催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家催字第9號聲 請 人 黃子芸律師即王貞鞠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王貞鞠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被繼承人王貞鞠(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4年7月9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王貞鞠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由被繼承人王貞鞠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貞鞠(下稱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114年7月9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14年度司繼字第4847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4847號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玲玉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