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家聲字第151號聲 請 人 A01代 理 人 陳慈鳳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A02間認領子女等事件,因程序終結,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A01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文。再按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但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84條亦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
二、經查:㈠本件聲請人A01聲請認領子女等事件,前經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並由本院以113年度家救字第15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在案。至聲請人請求①相對人應認領子女②酌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③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事件,其中關於第①②項請求,兩造於本院113年度O字第00號認領子女等事件和解成立;第③項之部分,經本院115年度OOO字第00號判決確定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各案號卷宗核閱無訛,是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㈡關於①認領子女事件,屬非因財產權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按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事件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4,500元;②酌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事件,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1,500元;③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因屬對於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之家事非訟事件,並為財產上請求之性質,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自不另徵收費用;嗣兩造於本院113年度O字第00號就認領子女及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部分成立和解,兩造於和解筆錄約定訴訟費用各自負擔,是聲請人之請求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自應由其自行負擔,揆諸上開規定與說明,其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並得聲請退還該審級裁判費三分之二,綜上,本件應由聲請人負擔之聲請程序費用為2,000元【計算式:6,000元-(6,000元×2/3)=2,000元】,爰依職權確定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聲請程序費用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如主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