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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家聲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家聲字第155號聲 請 人 鍾佳儒代 理 人 黃文菁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鍾佳儒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另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1項、第3項、第114條第 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再依民法第 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次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而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㈠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㈡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㈢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㈣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㈤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㈥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9條亦規定甚明。末按,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

二、經查:㈠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免除對其父即原相對人鍾豐懋之扶養義

務事件,前經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由本院以115年度家救字第91號裁定裁准訴訟救助,准予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至本案請求部分經本院115年度家親聲字第255號事件受理後,因相對人於民國115年9月8日死亡,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5日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86條公告後視為終結等各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各案號卷宗核閱屬實,是該程序負用應由聲請人負擔,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㈡本件聲請人請求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係因財產權關

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而相對人係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之男性,其聲請時為68歲,其期間依國人平均餘命統計推算超過10年,應以10年計算,次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最近一年度臺南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即新臺幣(下同)23,036元作為相對人每月所需扶養費用之計算基準,則本件程序標的金額為2,764,320元【計算式:23,036元×10×12=2,764,320元】。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3,000元。故本件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3,000元,爰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