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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家聲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家聲字第121號聲 請 人 邱耀堂相 對 人 顏秀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顏秀玉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柒佰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前開條文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家財訴字第10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此經本院調閱前揭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計如附表所示,則依前開判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訴訟費用 30,700元 由聲請人預納,由相對人負擔 鑑價費 80,000元 由聲請人預納,由相對人負擔 合計 110,700元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6-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