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家聲字第26號聲 請 人 江沛蓁代 理 人 王燕玲律師相 對 人 楊嶼瓏
楊晴華楊家畯上三人共同代 理 人 裘佩恩律師
戴龍律師唐世韜律師吳祈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給遺產事件,業經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江沛蓁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83,40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第91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
二、經查:㈠兩造間請求酌給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11
年度家救字第18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人暫免繳納訴訟費用,經本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江沛蓁負擔,第二審、第三審均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家上字第4號判決駁回第二審、第三審上訴,並諭知第二審、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江沛蓁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
㈡聲請人請求酌給遺產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收第一審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第二審訴訟費用為46,050元,第三審訴訟費用另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5條之規定,應徵數之訴訟費用為37,350元,合計應徵收訴訟費用為183,400元(計算式:100,000元+46,050元+37,350元=183,400元),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