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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家聲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家聲字第55號聲 請 人 柯靜娟代 理 人 蘇文斌律師相 對 人 王富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王富民應給付聲請人柯靜娟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離婚等事件,前經本院114年度婚字第84號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並經確定在案。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卷宗及聲請人提出之計算書、單據審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玲玉附表:計算書編號 項目 金額 1 裁判費(10,900元+4,000元+138,800元) 153,700元 2 金融機構等查詢費(100元+100元+100元+100元+100元+100元+100元+100元+100元+100元+100元+100元+200元+100元+100元+100元+100元+100元+100元) 2,000元 3 保險公司等查詢費(500元+600元+500元) 1,600元 4 集保查詢費及作業處理費(300元+600元) 900元 5 不動產鑑定費150,000元 150,000元 6 車輛鑑價費5,000元 5,000元 7 地政規費340元 340元 合計 313,540元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