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更一字第1號聲 請 人 向惠君相 對 人 黃金華即何德壽之繼承人
何秀琴即何德壽之繼承人
何宗衛即何德壽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次按,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一、權利人同意分割。此亦有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第1款規定之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被繼承人何德壽(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下同)84年8月28日以其所有坐落於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簡稱系爭土地),為擔保對第三人即原債權人臺南縣南化鄉農會以前和現在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損害賠償等以及其他一切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權利存續期間自84年8月28日起至114年8月2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土地銀行)於民國91年7月27日概括承受臺南縣南化鄉農會(該時第三人臺南市南化鄉農會因縣市改制而已更名為臺市南化區農會信用部)之權利義務關係,並辦理法人合併登記(91年玉字第30270號),有臺南市玉井地政事務所115年2月13日回函可考;第三人土地銀行復於96年6月12日將其對被繼承人何德壽之債權(除現金卡及信用卡等未出售債權)、擔保物權及其他一切從屬之權利一併讓與予第三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兆豐資產公司),並於96年6月26日辦畢抵押權移轉登記;第三人兆豐資產公司再於98年7月27日其對被繼承人何德壽之債權(除現金卡及信用卡債權)、擔保物權及其他一切從屬之權利一併讓與予第三人王億聖,並於98年8月13日辦畢抵押權移轉登記;第三人王億聖復於99年6月21日將對被繼承人何德壽之債權(除現金卡及信用卡債權)、擔保物權及其他一切從屬之權利一併讓與予第三人黃金華,並於99年6月21日辦畢抵押權移轉登記;第三人黃金華則於101年9月25日又將對被繼承人何德壽之債權(除現金卡及信用卡債權)、擔保物權及其他一切從屬之權利一併讓與予第三人黃金安,並於101年10月9日辦畢抵押權移轉登記;其後,第三人黃金安於104年3月23日再將對被繼承人何德壽之債權、擔保物權等權利(截至104年3月23日確定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本金為新台幣6百萬元)一併讓與予第三人黃金安,並於104年4月29日辦畢抵押權移轉登記;第三人黃金安並於104年4月29日將對被繼承人何德壽之債權、擔保物權等權利(截至104年3月23日確定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本金為新台幣6百萬元)一併讓與予本件聲請人,並於104年4月29日辦畢抵押權移轉登記。
㈡而被繼承人何德壽曾於107年間就系爭土地提起分割共有物訴
訟,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395號民事判決其勝訴確定後,復另取得抵押權人即本件聲請人向惠君同意,將其應有部分之抵押權移存於被繼承人何德壽所分得部分,亦即附表所示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此亦有本院職權查調臺南市玉井地政事務所110年普字第4930、4940號判決分割、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等相關案件卷宗可稽,合先陳明。㈢又被繼承人何德壽所積欠第三人臺南縣南化鄉農會借款未償
,且經執行其財產未獲全部清償,債權受讓人即第三人兆豐資產公司輾轉取得本院98年3月3日南院龍96執簡字第82837號債權憑證(原始執行名義為本院89年9月30日85年度執字第8102號債權憑證);詎被繼承人何德壽已於113年11月30日死亡,其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相對人黃金華、何秀琴、何宗衛既為被繼承人何德壽之法定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依法自應由其繼承人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承受被繼承人何德壽財產上之權利及義務,並不影響聲請人權利。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不動產抵押契約影本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1件、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1件、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6件、被繼承人何德壽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本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土地登記謄本、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395號判決等件影本附於本院卷宗及債權憑證正本1件、債權讓與證明書正本5件、債權額確定證明書2件、存證信函正本1件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本3件等附於本院114年度抗字第163號卷宗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黃金華即何德壽之繼承人、何秀琴即何德壽之繼承人、何宗衛即何德壽之繼承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黃金華即何德壽之繼承人、何秀琴即何德壽之繼承人、何宗衛即何德壽之繼承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5年度司拍更一字第000001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楠西區 灣丘段 540-1 11231.00 全部 分割自540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