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143號聲 請 人 柳麗芬相 對 人 王心英即王建能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1年4月間向相對人之父親王建能購買附表所示土地,並已付清全部買賣價金。惟因辦理土地移轉尚須繳納土地增值稅,聲請人與王建能乃約定聲請人同意暫不過戶附表所示土地,但為擔保聲請人購入附表所示土地價金、日後土地移轉過戶登記予聲請人、或土地如有徵收聲請人得領取全部補償款,王建能以原其所有附表所示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收據、切結書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又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父親王建能簽發之切結書、收據等作為債權證明文件,按在普通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因其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上開債權證明文件未記載存續期間、清償日期等,而土地登記謄本則有明確登載,然於本件聲請得否准許之法定要件並無影響,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5年度司拍字第14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善化區 善南段 434 214.31 全部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