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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158號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代 理 人 陳昱均相 對 人 鴻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歐亭延相 對 人 莫淑良

莫紀東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鴻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莫淑良、莫紀東以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8,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0年8月2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鴻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莫淑良、莫紀東及

第三人歐亭延於112年9月8日共同簽發面額32,220,600元、到期日為115年2月9日之本票1紙。詎聲請人屆期為付款之提示,僅獲支付部分款項,相對人尚欠本金14,850,057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各1件,其他約定事項影本3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2件,土地登記謄本1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許弘樺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158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中興 645 504.18 0000000分之0000000 相對人莫淑良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196625 相對人鴻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0000000 002 臺南市 永康區 中興 657 10.46 0000000分之0000000 相對人莫淑良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196625 相對人鴻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0000000 003 臺南市 永康區 中興 659 29.11 0000000分之0000000 相對人莫淑良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196625 相對人鴻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0000000 004 臺南市 永康區 中興 672 19.40 0000000分之0000000 相對人莫淑良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196625 相對人鴻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0000000 005 臺南市 永康區 中興 687 6.76 0000000分之0000000 相對人莫淑良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196625 相對人鴻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0000000 006 臺南市 永康區 中興 654 116.04 全部 相對人莫紀東所有,權利範圍:全部 007 臺南市 永康區 中興 663 57.25 全部 相對人鴻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權利範圍:全部 008 臺南市 永康區 中興 664 112.55 全部 相對人鴻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權利範圍:全部 009 臺南市 永康區 中興 665 67.97 全部 相對人鴻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權利範圍:全部 010 臺南市 永康區 中興 711 1364.15 0000000分之0000000 相對人莫淑良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196625 相對人鴻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0000000 011 臺南市 永康區 中興 711-1 255.18 0000000分之0000000 相對人莫淑良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196625 相對人鴻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0000000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