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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177號聲 請 人 楊家毓相 對 人 曾淑雅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曾淑雅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貼現、墊款、票據、保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費用、損害賠償及因行政費用之清償所生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3年5月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曾淑雅於113年5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①1,700

,000元②300,000元,每期繳付利息,每月為1期,約定清償期為自113年5月7日起算3個月,並於同日簽發面額①1,700,000元②300,000元、到期日均未載之本票2紙,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自114年8月起未給付利息,尚欠本金2,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各2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17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東山區 東正 697-7 100.45 全部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177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 建物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三 層 屋頂突出物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237 臺南市○○區○○里○○0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3層 鋼筋混凝土造 住家用 54.66 54.66 52.95 10.08 172.35 平方公尺 18.05 平方公尺 全部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