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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195號聲 請 人 邱奕凱相 對 人 文煜旻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文煜旻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

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代墊、代償、保證、遲延利息、違約金,設定新臺幣(下同)1,0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15年4月2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文煜旻於115年3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700,000元,

借款期限至116年3月3日止,借款利息為年息30%,應於每月10日前繳納,如未按期給付,借款本金視為全部到期。

詎聲請人於115年3月4日就其中借款300,000元匯入相對人帳戶後,相對人即避不見面,聲請人遂暫停撥付其餘400,000元,而相對人自115年3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利息,尚欠本金共3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郵局存證信函用紙、匯款收執聯等影本各1件、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2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3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5年度司拍字第195號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南區 鹽埕段 3102-43 420.00 30分之1 002 臺南市 南區 鹽埕段 3102-58 424.00 0000000分之140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合 面 主要 陽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積 材料及 建築 單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計 位 材料 台 位 範圍 001 14232 臺南市○區○○路00巷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 5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76.54 76.54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10.48 平方公尺 300000分之70 共有部分:鹽埕段14231建號,權利範圍:10分之1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合 面 主要 陽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積 材料及 建築 單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計 位 材料 台 位 範圍 002 14237 臺南市○區○○路00巷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 5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77.36 77.36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10.48 平方公尺 300000分之70 共有部分:鹽埕段14231建號,權利範圍:10分之1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四 合 面 主要 陽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積 材料及 建築 單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計 位 材料 台 位 範圍 003 14552 臺南市○區○○○路○段00巷0號四樓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 5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76.54 76.54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10.48 平方公尺 3分之1 共有部分:鹽埕段14548建號,權利範圍:10分之1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