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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1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199號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代 理 人 黃靜茹債 務 人 張玉茹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張玉茹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2年5月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張玉茹於112年5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370,000元

②1,13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9年5月9日②119年5月12日止,①每月攤還本息金額以240期核算,餘款到期(民國119年5月9日)清償②每月攤還本息金額以240期核算,餘款到期(民國119年5月12日)清償。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115年3月9日②115年3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250,228元②1,027,98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等影本各1件,貸款契約書影本2件,授合明細查詢單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蔡麗秋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19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新營區 建國 1182 82.34 全部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199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騎 樓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001 227 臺南市○○區○鎮里○鎮0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2層 加強磚造 住商用 38.27 54.18 10.32 102.77 平方公尺 全部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