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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111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代 理 人 藍雅蕾相 對 人 周慶順律師即許文瑞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被繼承人許文瑞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

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下列勾選之債務類別:借款、保證、透支、信用卡契約、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10,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2年6月1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被繼承人許文瑞於112年6月17日向聲請人簽訂綜合循環

總額度為8,500,000元之借款契約,契約期間為20年,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如有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被繼承人許文瑞自115年1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借款額度8,465,36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被繼承人許文瑞於115年2月9日死亡,並經本院115年度司繼字第2065號民事裁定選任周慶順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樂活貸」借款契約、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樂活貸專用)-其他擔保貸款等影本各1件,放款客戶授信明細、繼承系統表各1件,戶籍謄本影本3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111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善化區 光文 821 76.50 全部 所有權人:許文瑞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111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 建物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三 層 騎 樓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419 臺南市○○區○○路00號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3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商用 36.24 49.38 49.38 14.35 149.35 平方公尺 11.32 平方公尺 全部 所有權人:許文瑞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