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116號聲 請 人 華南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景平相 對 人 潘玉美債 務 人 誠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佩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潘玉美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
人誠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貨款、價金、手續費、借款、墊款、保證、票款、損害賠償、應收帳款承購合約、債權轉讓、利息、延遲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所生之債權,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4年11月2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誠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購買二批XLP
E電纜(2KV 100mm2),買賣價金分別為①52,137,900元②52,614,487元,並分別與聲請人於①113年8月21日②113年11月6日簽訂分期付款買賣合約書2紙(各分24、18期按月還款,由債務人一次性開立各分期金額之支票交付聲請人,合約編號為①R0000000②R0000000,下稱R0000000、R0000000合約書),由時任法定代理人劉芮華以及第三人誠光養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保證書,並簽發面額60,000,000元之本票2二紙,以為保證。詎債務人誠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就①R0000000合約書自第12期(即114年9月10日)②R0000000合約書自第8期(即114年8月30日)即發生因存款不足造成退票,尚欠本金①27,437,402元②46,892,74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分期付款買賣合約書、標的物交貨與驗收證明書、保證書、本票、授權書、票據明細表等影本各2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存證信函等影本各1件,支票、退票理由單等影本各13件,中華徵信所綜合徵信報告網路列印資料1件,回執影本3件,土地登記謄本10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11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七股區 後港東 1729 4341.02 4分之1 002 臺南市 北門區 渡子頭 486-8 4828.00 40分之21 003 臺南市 北門區 渡子頭 486-27 996.00 全部 004 臺南市 北門區 渡子頭 522-2 2338.00 2分之1 005 臺南市 學甲區 學甲 228-3 1216.00 全部 006 臺南市 學甲區 學甲寮 283-258 11700.00 全部 007 臺南市 學甲區 學甲寮 283-259 6176.00 全部 008 臺南市 學甲區 學甲寮 283-260 8972.00 全部 009 臺南市 學甲區 學甲寮 283-413 28752.00 全部 010 臺南市 學甲區 學甲寮 283-630 1000.00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