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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13號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代 理 人 康榮洲相 對 人 吳權國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吳權國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

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保證、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稅捐、費用或負擔之金錢債務及因信託契約所衍生之金錢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3年12月1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①相對人吳權國於113年12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

0元,借款期限至133年12月27日止,分240期,按期攤還本金及利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②債務人吳權國向聲請人申請使用信用卡消費。詎債務人吳權國於①114年9月27日②114年12月4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及信用卡消費款,尚欠①借款本金9,764,605元②信用卡消費款14,22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購屋貸款專用)、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單月帳務資料、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郵局存證信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普通掛號函件執據等影本各1件,放款明細資料查詢及列印、應收利息資料查詢及列印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1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大同 817 101.60 全部 重測前:蜈蜞潭段1329-28地號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13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騎 樓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陽 台 電梯樓梯間 面 積 單 位 001 739 臺南市○○區○○街000巷0號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層 鋼筋混凝土造 住家用 38.97 58.08 18.42 115.47 平方公尺 6.83 15.62 平方公尺 全部 重測前:蜈蜞潭段954建號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