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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2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代 理 人 范惠霞相 對 人 侯伍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信託關係所生之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設定新臺幣(下同)7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42年8月1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於112年8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60萬元,借款期限至1

27年8月21日止,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14年10月21日起即未繳納本金,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共541,368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等影本各1件、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各1件等為證,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5年度司拍字第24號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歸仁區 八甲 3774-52 75 全部 002 臺南市 歸仁區 八甲 3774-85 368 42分之1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地號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層 二層 三層 四層 騎樓 合計 陽台 001 1157 南潭二街130巷7弄9號 3774-52 四層鋼骨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45.94 45.94 45.94 14.07 1.47 153.36 12.66平方公尺 全部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