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251號聲 請 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代 理 人 黃正吉、王誠賢相 對 人兼 債務人 施柏全相 對 人 施應安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施柏全、施應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之借款、墊款、票據、保證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67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1年11月2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施柏全邀同施應安為一般保證人於111年12月19日
向聲請人借款5,600,000元,借款期限至141年12月19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僅繳款至115年3月18日,尚欠本金5,166,37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貸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等影本各1件,放款明細資料、利率查詢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251號 編號 土地坐落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麻豆區 真理 1323 3950.77 200000分之2966 相對人施柏全、施應安權利範圍各100000分之1483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251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二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陽 台 雨 遮 面 積 單 位 001 327 臺南市○○區○○○00號二樓之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8層 鋼筋混凝土結構造 住家用 110.80 110.80 平方公尺 4.27 3.94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真理段382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613 共有部分:真理段383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483 相對人施柏全、施應安權利範圍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