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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2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299號聲 請 人 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訓弘相 對 人 陸明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陸明強於民國113年9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設定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3年9月2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陸明強於113年10月8日向原債權人詹明珠借款2,0

00,000元,借款期限至120年10月7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逾期還款且逾期30日以上時,視為全部到期;嗣相對人自115年4月8日起即未繳款,依上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又原債權人詹明珠於115年5月7日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相對人尚欠本金共1,718,465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加強擔保借貸契約書、債權讓與合約書、郵局存證信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5年度司拍字第299號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永仁段 673 71.84 全部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騎 合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材料及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層 樓 計 位 範圍 001 563 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39.68 39.68 3. 99 83.35 平方公尺 全部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