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200號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代 理 人 陳正欽相 對 人 卓銘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原權利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將其在臺
之消費金融業務(涵蓋消費金融相關之一般存匯業務、信用卡業務、財富管理業務及保險代理人業務等)包含資產及負債,依企業併購法之規定分割與聲請人,由聲請人承受該營業、資產及負債,併予說明。
㈡相對人卓銘銓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房屋抵押借款債務,含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強制執行之費用、參與分配之費用、其他經雙方所約定之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抵押人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5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0年7月1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㈢嗣相對人卓銘銓於110年7月9日簽訂房貸契約,向聲請人借
款2,950,000元,借款期限至135年7月20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15年1月2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2,557,18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房屋抵押借款約定書、存證信函、回執等影本各1件,貸放餘額明細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許弘樺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200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永信 299 5766.89 10000分之32 002 臺南市 永康區 永信 302 28.74 10000分之32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200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 建物 權利 範圍 八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604 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八樓之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2層 鋼筋混凝土造 住家用 71.17 71.17 平方公尺 8.60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永信段42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5